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
目???錄
?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3.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4.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5.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6.天門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
?
?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
?
?
?
?
?
?
?
?
?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建房[2011]77號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七條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
?
?
?
?
?
?
?
?
?
?
?
?
?
?
?
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
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建房〔2012〕84號
?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天津、上海、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現就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進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 一、重視信息公開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推進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是建設行為規范、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條例》,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切實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環節信息公開工作。
???? 二、健全工作責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暢通公開渠道,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指導。
???? 三、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和范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
???? (一)房屋征收補償法規政策;
???? (二)房屋征收決定;
????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 (四)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 (五)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 (六)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 (七)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
???? 上述第(一)項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至(四)項事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第(五)至(七)項事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四、規范信息公開方式。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信息公開的有關方式和渠道,及時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保證房屋征收當事人的知情權。
???? 五、堅持公眾參與、公開透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應當依法公布。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被征收人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到現場進行說明解釋。
???? 六、主動回應社會關注。對于引發矛盾糾紛的房屋征收拆遷事件,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要及時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注;同時將事件性質、起因等基本情況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將有關工作情況報往城鄉建部。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3〕133號
?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3號),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信息公開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繼續做好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房屋征收決定、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初步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全面堅持陽光征收,促進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二、加大主動公開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梳理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細化信息公開目錄和范圍,對應當公開、能夠公開的信息,要依法、及時、主動公開。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不斷拓展信息公開渠道,在充分發揮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平臺和載體作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房屋征收現場公告欄、電子屏的建設,主動公開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方案、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情況等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三、積極穩妥做好依申請公開。各地要高度重視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答復工作依法、規范。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法規政策宣傳,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對于申請信息公開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方式,認真辦理,及時答復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工作中的復雜疑難問題,要加強研究,健全相關制度,滿足人民群眾的特殊需求。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四、加強業務管理系統和隊伍建設。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房屋征收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網上發布和查詢平臺,推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網上簽約,提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信息化水平。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際,通過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等方式,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政府信息公開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與教育,不斷提高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
五、推進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地要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評機制,明確考核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推動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取得實效。上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指導,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
?
?
?
?
?
?
?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四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
?第八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滿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人員按照具體標準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房屋性質、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等,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結果和測算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三)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八)補助、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十)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所轄區征收補償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市轄區人民政府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具體數量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征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七日內應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信息,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有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目錄,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門統計、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三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中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辦法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有特殊困難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鎮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和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分類優先實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及搬遷的順序,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保障性住房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當地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補償建筑面積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五條?征收執行標準租金的公有房屋,其補償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七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生產經營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第三十八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四十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不超過六個月計算。
?第四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
?
?
?
?
?
?
天門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天政規〔2016〕2號
?
第一條 ?為規范天門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97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東至竟東路,西至西環路,北至環北路,南至河山支渠)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辦)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征收辦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市房屋征收辦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標準,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工作經費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五條 ?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市房屋征收辦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
第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還建房源集中由市房屋征收辦負責調配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專房專用。
第七條 ?房屋征收項目實施前,市房屋征收辦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以下方式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面積和用途進行調查認定。
(一)對已經登記的房屋,其面積及用途的認定原則上以房屋相關權屬證書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與現狀不符的,房屋面積以房屋面積測繪機構實地丈量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用途以規劃部門認定的用途為準。
(二)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其面積及用途以房屋征收公告發布時點為依據進行認定,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前建造的房屋,房屋面積以房屋面積測繪機構實地丈量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用途由規劃部門根據房屋實際現狀進行認定;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認定建筑面積。違章建筑不予認定建筑面積。
第八條 ?市房屋征收辦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初審,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
(三)補助和獎勵標準;
(四)還建房地點和面積;
(五)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
(六)房屋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七)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統一以政府團購還建房安置補償為主。
貨幣補償標準,以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為依據進行補償,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產權調換標準,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用于還建的房屋建筑面積按1:1的比例進行調換,并結算差價。
團購還建房安置標準,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團購房建筑面積按1:1的比例進行調換,并結算差價。
第十條 ?征收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原則上對房屋產權單位進行貨幣補償,租住戶或租用戶的安置,由房屋產權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 ?還建房面積結算標準,還建房屋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面積超過還建房屋面積部分,按還建房所屬類型區別對待,還建房屬政府團購房的按還建房團購價找補差價,還建房屬政府自建房的按還建房綜合成本價找補差價。
征收自建住宅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的建筑面積,僅限磚混及以上結構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磚木結構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需先按磚混結構住宅房屋補足差價款。
第十二條 ?還建房選擇辦法,本著先簽約、先搬遷、先受益的原則,按被征收人簽約并完成搬遷時間順序,以應還建面積為基數就近靠檔選擇還建房。還建房的選擇必須在規定選房區域內進行。
第十三條 ?征收商業門面房屋,征收補償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征收經依法批準為商業用途的門面房和經認定的“住改非”門面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批準的商業門面房使用面積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批準的商業門面房面積市場評估價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互換結算差價。
(二)征收未經認定的“住改非”門面房。原則上按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
第十四條 ?征收辦公、工廠、倉庫等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以貨幣補償方式為主,房地產價值按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征收非住宅租賃房屋,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裝飾裝修價值補償費。
第十六條 ?征收擁有合法權屬的宅基地,原則上以貨幣補償方式進行,但經市房屋征收辦調查認可,確屬無其他住房、且屬因規劃控制禁止建房的,可按同項目還建房綜合成本價購置一套還建房。
第十七條 ?征收依法批準建造的臨時建筑和簡易建筑,以及為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設的附屬建筑(如:獨立的廚房、廁所等)只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以財政部門評審價格或評估公司評估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以具備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統一以市房屋征收辦和市物價局聯合印發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安裝的水、電、天然氣按房屋征收時點物價部門確定的開戶費標準進行補償;有線電視、固定電話、寬帶網絡按房屋征收時點被征收人已安裝設施所屬運營商執行的初裝費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一律以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合法經營的商業門面房屋以及經認定為經營的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給予合理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不超過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算。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公攤系數低于同項目還建房屋面積公攤系數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10%給予現金補助;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設面積的10%給予面積補助。
第二十四條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應當給予搬遷獎勵。搬遷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報經市房屋征收辦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低于同項目最小還建房面積,且被征收人無力購房的,應當優先納入公租房保障范疇,給予住房貨幣補貼。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的支付期限、用于還建的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評估報告等相關補償依據資料報市房屋征收辦備案,市房屋征收辦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項目完成后,由市房屋征收辦會同征收實施單位向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申請項目決算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 ?征收同項目國有和集體土地混雜的村(居)民房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原則上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或弄虛作假、隱瞞虛報的,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特殊情形的處理,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過程中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