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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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4日
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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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23〕3號)精神,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快推進我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北重要講話和關于養老服務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遵循“基礎性、普惠性、共擔性、系統性”原則,加快建成覆蓋全體老年人、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到2025年,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斷完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清晰明確,服務供給、服務保障、服務監管等機制不斷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
二、工作任務
(一)制定落實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1.制定市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對照《湖北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服務項目,立足我市實際,制定《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對健康、失能、經濟困難等不同老年人群體,分類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容包含《湖北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中的服務項目,覆蓋范圍和實現程度不低于《湖北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要求。(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2.建立市級清單動態調整機制。統籌考慮必要性和可持續性,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動態調整《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提出修訂意見,按程序報批后印發實施。(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二)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主動響應機制。
3.加強基本養老服務統計工作。科學設置基本養老服務調查統計項目和具體指標,開展基本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基本養老服務項目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發布基本養老服務統計數據。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各鄉鎮辦場)
4.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貫徹實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國家標準,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評估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醫保局)
5.建立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依托全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市級智慧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推進困難老年人基礎信息采集和跨部門數據共享。細化與常住人口、服務半徑掛鉤的制度安排,逐步實現從“人找服務”到“服務找人”。推動在殘疾老年人身份識別、待遇享受、服務遞送、無障礙環境建設、家庭無障礙改造等方面實現資源整合。推行“養老服務顧問”制度,依托基層管理服務平臺,提供養老政策咨詢、服務推薦、辦事指導等一站式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殘聯,各鄉鎮辦場)
6.建立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制度。通過上門走訪、電話探訪、結對幫扶、鄰里互助等方式,對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支持專業社會組織、群眾自治組織、老年協會、志愿服務組織、網格員、老黨員、親屬鄰里等參與探訪關愛服務。到2025年,特殊困難老年人月探訪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殘聯,各鄉鎮辦場)
(三)推動完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機制。
7.推動建立長期照護保障制度。加強老年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穩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重點解決重度失能人員基本護理保障需求。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和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補貼覆蓋范圍和補貼標準,做好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長期護理保險等政策的銜接。(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各鄉鎮辦場)
8.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統籌現有資金渠道給予支持。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用于養老服務占比不得低于55%。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依法通過捐贈、設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為基本養老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發改委)
9.優化養老服務扶持政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有需求或未達標的,經批準,在已建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征收土地價款。制定養老機構物業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業改造和重建綠色通道,務實解決存量住房轉型發展養老服務消防審批問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支持運營能力強、服務質量高的優秀民營企業利用各類房屋設施發展養老業務,允許國有物業租賃時限延長至10年以上,合理控制租賃收益水平。將基本養老服務中適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與直接提供服務有機結合,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無人照顧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優化養老服務機構床位建設和運營補貼政策,補貼重點向護理型床位傾斜,支持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四)穩步提升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能力。
10.科學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將養老服務設施(含光榮院)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狀況和發展趨勢、環境條件等,編制推動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的整體方案,合理確定設施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結構科學、功能完備、布局合理的養老服務設施網絡。(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發改委)
11.加快補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短板。加強常態化督查,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和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完整社區建設,統籌整合利用閑置資源,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將老舊小區內或附近的閑置房屋,通過置換、劃轉、移交使用權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區統籌,因地制宜補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開展城鎮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專項清理,全面清查2018年以來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配套情況,對養老服務配套設施不達標的,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多個占地面積較小或居住戶數較少的居住區可按標準統籌設置養老服務配套設施。(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各鄉鎮辦場)
12.強化公辦養老機構保障作用。發揮公辦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作用,建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制度,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養服務。支持公辦養老機構開展助餐服務?,F役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以及年滿60周歲及以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對象,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推進公辦養老機構體制機制改革,做好規劃建設和運轉保障等工作,對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實現集中供養。到2025年,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且具有醫養結合功能的市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制定完善光榮院管理有關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養對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為其他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優待撫恤對象提供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衛健委,各鄉鎮辦場)
13.支持普惠養老服務發展。依托和整合現有資源,分級建設和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發展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市級建立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鄉鎮(街道)范圍具備綜合功能的養老服務機構覆蓋率達到60%。實施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鼓勵支持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培訓療養機構轉型為普惠型養老服務設施。政府舉辦、出資或投入資源的養老服務設施,以及城區、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以普惠為導向,優先用于基本養老服務。提升國有經濟對養老服務體系的支持能力,強化國有經濟在基本養老服務領域有效供給。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與政府投資平臺合作建立養老服務資產管理運營公司,集中購置、改造、運營管理養老設施,降低服務機構初期的建設和運營成本,增加普惠型養老服務供給。(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各鄉鎮辦場)
(五)探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14.提高家庭照護能力。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探索開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務”。(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15.推進宜居環境和居家適老化建設。推進適老化社區創建,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改造。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合理落實居民出資責任,支持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樓棟加裝電梯,優化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鎮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政策。積極推動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間全市改造不少于1500戶。引導社會化專業機構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適老化改造服務。提升社區醫養結合服務能力,做細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做實老年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做優醫養結合中醫藥服務,推進醫養結合服務延伸至社區和家庭。鼓勵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積極推進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認證工作。(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市衛健委、市民政局)
16.創新智慧養老服務模式。推進智慧養老平臺建設,積極發展家庭養老床位,為老年人提供“點菜式”就近便捷養老服務。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保留線下服務途徑,為老年人獲取基本養老服務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局)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責任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落實措施和進度安排,將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充分發揮養老服務聯席會議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動解決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督促指導,確保政策落地。建立健全評價機制,市民政、衛健、發改、住建、住房保障服務等部門要做好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綜合績效評估工作。強化基本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確保服務質量穩步提升、服務內容安全實施,對履職不力等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三)廣泛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基本養老服務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公開基本養老服務信息,暢通意見建議反饋渠道,凝聚社會共識,充分調動各方支持配合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重要改革事項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提前做好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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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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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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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服務對象 | 服務 類型 | 牽頭 責任部門 |
1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對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 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對象 | 物質 幫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對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 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對象 | 物質 幫助 | 市人社局 |
3 | 高齡津貼 | 按戶籍所在地確定標準發放高齡津貼。 | 本市戶籍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4 | 提供社區活動場所 | 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環境適宜、相對固定的室內外活動場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照護 服務 | 市民政局 |
5 | 養老顧問 服務 | 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政策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推薦等便民養老服務。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關愛 服務 | 市民政局 |
6 | 就醫便利 服務 | 所有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關愛 服務 | 市衛健委 |
7 | 老年教育 服務 | 為有學習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資源服務,推動各部門、行業企業、高校舉辦的老年大學面向社會有序開放老年教育資源。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關愛 服務 | 市教育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交通運輸局 |
9 | 參觀公園、人文紀念館和風景區 | 持優待證、居民身份證,進入各類公園、紀念性陵園,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門票實行免費。進入風景區和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已經開放的文物點、宗教活動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對6O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對70周歲以上實行免費。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發改委 |
10 | 老年人 能力綜合評估 | 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可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結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有需求的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照護 服務 | 市民政局 ?市衛健委 |
11 | 健康管理 服務 |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 | 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照護 服務 | 市衛健委 |
12 | 法律援助 服務 | 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 符合條件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法院 市司法局 |
13 | 優撫集中 供養 | 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中的,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老年優撫對象 | 照護 服務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14 | 分散特困 供養 | 確定照料服務人,簽訂照料服務協議,定期探視并幫助其解決日常照料問題,在生病住院期間提供陪護。 | 自愿選擇在家分散供養的60周歲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護 服務 | 市民政局 |
15 | 集中特困 供養 | 民政部門安排到相應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料。 | 自愿選擇集中供養的60周歲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護 服務 | 市民政局 |
16 | 低保重點 保障 | 按不低于低保標準20%的比例增發低保金。 | 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高齡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17 | 經濟困難 高齡老年人補貼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經濟困難高齡老年人補貼。 | 城鎮低收入、低保家庭,農村低保家庭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18 | 經濟困難 失能老年人補貼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補貼。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家庭,農村低保家庭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19 | 經濟困難 老年人上門服務 | 通過政府購買專業機構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潔、助浴、助行、助醫“五助”為基本內容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 有需求的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家庭 | 關愛 服務 | 市民政局 |
20 | 重度殘疾人護理 補貼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殘疾等級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21 | 困難殘疾人生活 補貼 |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22 | 家庭適老化改造 | 通過政府補貼等方式,按照相關標準分年度逐步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 |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對象中的高齡、失能、殘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23 | 家庭養老 支持服務 | 符合條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員 | 物質 幫助 | 市人社局 |
24 | 優先享受 機構養老 | 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役軍人等老年人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 照護 服務 | 市民政局??市衛健委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25 | 居家探訪 關愛服務 |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開展居家探訪關愛服務。 | 居家的空巢、獨居、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 | 關愛 服務 | 市民政局 |
26 | 流浪乞討 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物質 幫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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