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領導小組》和《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執法 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制度》的通知
竟陵街道綜合執法中心、竟陵司法所、機關各辦公室:
《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領導小組》和《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制度》已經黨工委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辦公室??????????
2025年6月16日???????????????
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領導小組
按照《天門市“三重一規”合法性審核實施辦法》《天門市依法治市辦關于印發<天門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天法辦發〔2019〕1號)要求,為切實做好街道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加強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管理,促進依法、公正、規范、文明執法,經黨工委研究,決定成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吳彥廣? 竟陵街道黨工委副書記、主任
副組長:王志華? 天門市人大常委會竟陵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
成??員:李育筍? 竟陵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陳孟瑩? 竟陵街道黨工委組織委員
????????向波濤? 竟陵司法所所長
????????馬文波? 竟陵街道綜合執法中心主任
????????郭雅婷? 竟陵街道辦事處法律顧問
????????左??頂? 竟陵街道綜合執法中心法律顧問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竟陵街道綜合執法中心,馬文波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日常工作。如遇人事變動,所在單位、科室人員自動替補。
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綜合執法內部監督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6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成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竟陵街道黨工委副書記、主任擔任組長,分管綜合執法中心的黨工委班子成員任副組長,竟陵街道紀工委、黨建辦、司法所、綜合執法中心、綜合執法中心法律顧問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竟陵街道綜合執法中心,由執法中心主任任辦公室主任。執法中心分管副主任、法制科及承辦案件的執法大隊辦案負責人參加案件集體會審。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采取民主集中制、個人負責與集體負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案件承辦單位(人)對案件事實及證據負責,領導小組對適用法律、處罰幅度、行政強制拆除決定負責。
第四條 應當提請領導小組集體會審決定的案件如下:
1.認定事實和證據有分歧以及難以確定適用法律法規的案件;
2.相關法制機構與執法辦案人員就有關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案件;
3.擬作出較重或較大金額處罰的案件;
4.對違法建設決定予以強制拆除的案件;
5.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的案件;
6.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事項。
第五條 對需要集體會審的案件,應由承辦案件的執法大隊向領導小組提出申請,領導小組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確定集體會審參加人員、審查時間、地點。案件審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審查期限包含在案件調查期限內。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由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并主持,組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其委托副組長主持集體會審。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會議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召開前,由組長決定列席會議人員。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的主要內容是:
1.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執法主體是否適格,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4.調查取證程序、行政執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過行政執法的追責期限;
6.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合法;
7.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理由和聽證陳述理由是否成立;
8.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9.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10.其他需要討論的內容。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時,由承辦案件的執法大隊辦案負責人陳述案件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后果、違法情節、主要證據、初步處理意見、以及分歧焦點等,并提出擬處理意見。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形成一致性意見的,按一致性意見作出決定;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見的,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拆除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以書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未發現明顯法律風險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程序不當或者適用法律依據不充分,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但是可以改進或完善的,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或完善的建議;
(三)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且難以改進或完善的,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客觀、全面、清楚地做好集體會審的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集體會審的時間、地點、主持人以及參會人員的發言、作出的決定等,集體會審記錄交各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后,隨卷存檔。
第十二條 案件承辦單位按照集體會審作出的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行政相對人;經集體會審作出的決定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 參加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會審的人員應對有關內容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對屬于集體會審決定范圍的案件,未經集體會審決定的,應查明原因并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如發現集體會審決定有誤的,應及時再次組織集體會審,對原決定予以撤銷或變更;如原集體會審決定適當,無正當理由擅自更改集體會審決定而造成違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以外,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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