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發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2025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英雄烈士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后犧牲并被評定為烈士的,省人民政府對其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慰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為抓好《條例》貫徹實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發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
湖北是革命老區、烈士褒揚工作大省。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烈士褒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彰顯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烈士的鮮明導向和堅定意志,進一步提升我省烈屬撫恤優待水平,在全社會形成崇尚英烈、學習英烈、關愛烈屬的濃厚氛圍,凝聚起奮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湖北實踐和加快建設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的強大精神力量,省人大常委會在推動制定《條例》時,將設立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作為立法的重點和亮點。2025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在全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設立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制度。
二、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的發放范圍、發放標準及資金渠道和發放方式等。
(一)明確發放范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的適用范圍是2025年7月1日《條例》實施后犧牲并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被評定為烈士的人員,其遺屬可以享受一次性撫慰金。對《條例》實施之前犧牲的人員,在2025年7月1日之后被評為烈士的,其撫恤按照其犧牲時的撫恤政策執行。同時,因為《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只適用于湖北省,《通知》明確必須是在本省享受烈士褒揚金的烈士遺屬才能享受一次性撫慰金。
(二)明確發放標準和資金渠道。《通知》參照國家政策,支付基數參照烈士褒揚金(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由中央財政負擔)、一次性撫恤金(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由烈士遺屬戶籍地縣人民政府負擔),結合湖北實際,基數確定為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時,參考北京、江蘇等地做法,明確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發放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所需資金列入省財政預算、據實核撥。
(三)明確發放方式。《通知》明確了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發放順序和程序。考慮到可能有多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烈屬,為保障烈屬合法權益,避免引起矛盾糾紛,參照烈士褒揚金的發放順序,對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的發放順序作了規定。烈士遺屬中有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烈士遺屬撫慰金發放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享受烈士遺屬撫慰金的烈士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放。根據2024年新修訂的《烈士褒揚條例》,經評定機關審查評定為烈士的,應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復核。因此,《通知》明確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應在退役軍人事務部復核通過烈士評定后發放。考慮到當前人口流動頻繁,烈屬的戶口可能分散各地,為便于實際操作,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與烈士褒揚金的發放機關保持一致,由烈士證書持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辦理烈士褒揚金發放的同時,及時確定發放對象,商同級財政部門先行墊支發放,并在發放后的30天內將相關資料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匯總核定當年實際發放金額后,商省財政廳據實下達相關地區。
三、工作要求
《通知》明確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協作配合,嚴格標準程序,精準及時發放。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和省財政廳加強對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推進政策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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