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我局2019年制定的《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與國家統計局2021年制定的《關于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且于今年失效,需要予以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24年7月以來,湖北省統計局認真研究學習國家統計局《關于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從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備案、監督管理等方面,規范統計調查行為、管理統計調查項目。按照《湖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省統計局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基層統計人員和有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10-11月分別向社會公眾、省直有關部門、各級統計部門、法律顧問征求了意見,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經11月29日省統計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三、基本框架和修訂的主要內容
《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基本框架分總則、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和備案、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附則等五章,共計三十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等。將適用范圍調整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省市縣有關部門單獨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
第二章: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明確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特別要求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考慮統計調查負擔和調查成本。將執行標準修改為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分類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和備案。新增了對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的程序性規定。優化了統計調查項目申報資料清單,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分別對審批項目、備案項目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進行了規定,同時減化了部分資料清單內容。增加了特殊情況下簡化審批流程和資料提供的規定。
第四章: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要求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機關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健全統計工作流程規范,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做好統計數據質量監督管理,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好統計數據質量檢查。進一步擰緊部門統計數據質量管理的責任鏈條,推進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質量。
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文件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等。
四、適用時間
《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統計局2019年制發的《湖北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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