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服務指南
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三)申請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四)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五)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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