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關系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建立的?簽勞動合同后才算嗎?

公司沒跟我簽勞動合同,我該如何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你是否也有這些疑問?
別急,看這篇就知道!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發生勞動爭議時
勞動者如何證明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
可參照下列憑證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部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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